劉慧卿議員察悉,據報章報道, 政府當局曾詢問立法會主席對政改方案的投票立場。她批評政府當局干預立法會運作,損害立法會的公信力。何秀蘭議員詢問,哪位政府官員曾與立法會主席傾談此事。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a) 當局尊重立法會主席為履行其憲制責任而作出的決定; 及
何秀蘭議員認為2012年行政長官的 產生辦法應設有機制,讓市民可以作出提名。舉例而言, 任何人只要 得到3%全體登記選民的支持,即自 動符合參選行政長官的資格。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何議員的建議不符合選舉委員會在《基本法》 下的職能; 根據《基本法》, 選舉 委員會的職能是提名行政長官候選 人, 以及在這些獲提名的候選人中 選出行政長官。
何秀蘭議員:現時這項建議令選舉委員會的小圈子繼續存在,立法會內 把界別利益凌駕公眾利益的功能界別繼續存在,少數否決多數的分組點 票亦繼續存在。如果這項政策繼續向財團傾斜,我們很多人的努力及一 生積蓄......
主席: 何議員, 請提出你的問題。
何秀蘭議員:代理主席,政改與真正解決現時迫在眉睫的民生問題,其實是息息相關的。稍後接下來的議案辯論是關於房屋問題的,提議的要點總共17項,當中其實全是枝節。
不同政黨對變相公投都有不同解釋
實在正常不過,
這事件的程序為法律所容許,
政黨持不同意見並且爭論,
結果當然由市民自行作一個最終決定。
在事件醞釀初時,局長不承認這是一場公投,
認為這是一個補選,政府也願意進行撥款。
但近來事態有點改變,
特區行政長官開腔表明未必會參與補選,
而局長亦開始用「公投」一詞形容這個過程。
對於有市民說在香港有很多福建人,
故此該設立一個屬於福建的功能組別,
那香港有很多上海人,
是否需要在立法會設立不同祖籍的功能組別?
功能組別就是要把人分做不同社群,
當有市民要依此邏輯而提出的上述的建議,
政府要如何解釋給市民聽呢?
有些副局長經過了年多時間, 還未進入狀態,
有沒有考慮請人時設立試用期呢?
現在的政治委任官員於離職後再次尋找新工作,
只有一年的緩衝期限制,
但身為決策官員, 他們產生的利益衝突,
是比執行政策的工務員更大的,
當我們履行國際責任(實踐公約) 時,
為什麼會有不同標準呢?
反恐法很快便通過立法,
那些和政府抗權, 充公侵權奪產的條例,
便立刻有權力下放,
保障市民那些條例, 則久久未能立法,
環保條例, 基因改造那些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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