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的2010年周年報告
日期: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20118.htm
立法會大會
有關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舉辦或進行包括演講或故事講說牌照的質詢
日期: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11221.htm
一個資深評論員熟悉香港過去三、四十年社會變遷、政制發展的歷史,是無可取代的。今次港台管理背棄民意,拒絕與周融和吳志森兩位資深評論員續約,很令人痛心。
為甚麼要訂立檔案法?第一,是要累積管治智慧,日後毋須再走冤枉路;第二,是要為歷史留紀錄,供後世研究;第三,是問責,使官員知道所做的事早晚要公諸於世,不能毀屍滅跡。
但在香港,以特首辦由例,卻由主權移交至今14年來,都沒有將任何檔案送交政府檔案處。
何秀蘭議員:主席,我今天的發言是要重申一些很古老、大家均已清楚明白、很簡單的法治原則,那便是在法律面前,應該人人平等,而且在《基本法》及現有法律框架下,我們應尊重法庭的裁決。
何秀蘭議員:特首剛才談到漏洞,其實香港政制的最大漏洞是沒有民主選舉,政府自恃有權便拂逆民意。特首在位已有6年,但貧富懸殊、住屋困難的問題越積越深,他有沒有反省在這6年內,為何民憤會大增?他個人需要負上甚麼責任?還是日後只以胡椒噴霧、「鐵馬」、手銬、索帶來遏制民意呢?
何秀蘭議員:主席,我發言支持劉慧卿議員的原議案。跟上次一樣,我反對黃宜弘議員的修正案,他提出要在《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框架下落實人權公約的保障。
主席,《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提及數條國際人權公約的保障。在1991年,港英政府通過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當中所寫的大概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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