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無故「剝光豬」搜身,你接受嗎?
現時只要你被警察拘留,就必然會面對徹底的搜查甚至「剝光豬」式的對待,我們要求保障警方修改指引!
保障市民基本人權!
由於利東街的搜身事件引起公眾對警方搜查的權力關注,警方就事件進行檢討,並修訂了部分的行動指引。但新的指引不但沒有改變問題,反而合理化警方的濫權。
新的指引在零八年的七月一日開始實施,但脫衣搜身的數字依然十分驚人。在七月至九月的三個月內,警方共拘捕31,000多人,被羈留人數為8,086人,涉及1,600多次脫去內衣搜身,而涉脫部分衣服搜查則有2,500多次。按照上述數字推算,一年便可能有高達16,000次被扣留人士被脫衣搜身!
新修訂的《警察通例》第49-04條第2段表明警務處處長決定會對所有被羈留人士進行搜查。警方只需把搜查的原因分類成懷疑藏有攻擊性武器、非法的違禁品或罪證,而不需要提出有關懷疑的理據。被羈留人士亦沒有拒絕的權利,不合作者甚至會被控阻差辦公。
在過往,即使被羈留者在警署已被脫衣搜身一次,但每次進出皆羈留室均可再被搜查。警方只需不斷帶被羈留者進出羈留室,即可濫用搜身權力。
由於現行法例並未有全面保障個人的私隱及尊嚴,以防止執法部門濫用搜查身體的權力。
因此我們要求政府﹕
1. 修改《警察通例》防止搜身權力被濫用。在需要進行「脫去衣服」搜身時,警方必須詳細記錄其進行搜查的原因和理據;
2. 進行涉及「脫去衣服」的搜身時,必須得到督察級或以上警務人員批准;
3. 建立獨立的投訴執法人員的機制,並必需具有獨立調查投訴的權力;
4. 公開《警察通例》和《警務處程序手冊》,讓市民知悉警方的行動依據;
5. 在涉及「脫去衣服」的搜身,如被搜查者主動要求,警方應容許律師、社工神職人員或事主的家庭成員作為見證人,觀察搜身的過程;
6. 警方需保留搜查記錄直到相關案件結束後60日,並需在資料前銷毀通知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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