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蘭議員:香港確實有政治和經濟的深層次矛盾。在月前,中信泰富的董事在發表業績前大手買賣股票,結果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便建議延長上市公司董事的禁售期,這是對一些無法預測公司股票升跌、不知情的小股東加強保障。當局當然希望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所以支持上市委員會的新措施,但今次的新措施卻引起強烈的反對,不過,反對的不是政府口中的反對派,今次刊登整頁廣告的,其實是財團、商界、手執香港40%財富以上的大公司。就這項議題,在聖誕期間議會內有一位代言人,那便是石禮謙議員,讓大家放假時也要天天看新聞,跟進這件事。政府也沒得搞,怎麼搞呢?我們看回當天的廣告,有250個聯署名字,當中最少有60個是選委會的成員,即是商界200人之中的60人,站出來反對政府支持聯交所保護小股東的措施,這便是我們香港的政治特權和經濟特權的深層次矛盾,這是無法解決的。因為香港這個畸形的政制而無法解決的,金融體系改革如是,會觸礁;環保措施如是,也會觸礁;食物安全的措施如是,同樣觸礁,要特首如何管他們呢?當中有數十票,最少佔十分之一選民,他又如何管呢?
所以,有時候,我也在想,香港最想有全面直選產生特首的那個人,應該是曾蔭權,因為如果他的政策措施在選舉期間已全部提出來反覆討論,跟梁家傑議員進行辯論、對質,但仍然得到香港普羅市民的支持,那麼他又何懼250個聯署名字的廣告呢?他一定可以強勢管治,但不幸地,我們的功能界別的政制,在很多議題上也是跟普羅市民的利益相違背的,甚至連政府要推動一些較好的措施和改革的政策,都是相違背的,這便是我們香港的深層矛盾。雖然我相信行政機關有時候也很想有普選,但中央不肯、商界不肯,香港的民主進程就這樣原地踏步。可是,剛才有多位議員均說,如果北京首肯,相信會議廳裏多位議員也會支持,所以我們欠的不是17票,我們欠的只是1票,那便是北京的那1票。
不過,我想一提的是,行政長官除了向中央負責外,他其實也應該向香港人負責。當然,他在上次向中央提交的報告中也有提及,很多香港人有很大的意願爭取普選,這方面他盡了他的責任,但不是提出一次便算,其實現時仍有很多香港人希望有普選。在剛剛過去的2008年9月的選舉,民主派的候選人以爭取2012年普選作為競選的政綱,我們取得55%選票的支持,所以民意的取向是非常清晰的。如果局長覺得這還不夠說服力的話,我們是應該進行一次全民投票,讓所有香港人也有一個客觀、公正、科學的機制來表達自己的意願,而行政長官也有責任再次將香港人的意願向中央反映。
香港的民主進程一定要談及年份,其實現在已經是一拖再拖,從以往爭取1988年直選,至1995年劉慧卿議員的全面直選方案以1票之差輸掉,及至梁家傑議員剛才引述的蟻聯成員李妙玲訴香港政府一案中,得到祈彥輝法官的判決,以至我們以為《基本法》實施了10年便應該會有普選而爭取2007及2008年雙普選,但期望卻一直落空。到了現在說2012年,其實已拖了很久,而政治特權和經濟特權帶來的深層次矛盾卻越來越明顯。今天的特首不管是姓董、姓曾,還是姓梁,在這樣的政制下,其實也解決不了這個矛盾,所以我希望、我亦相信很多香港人跟我一樣,希望盡快在2012年實行雙普選,以解開這個深層次的死結。
除了談時間表外,我們還要談質素和內容。2005年的方案是一個倒退的方案,增加選委會和功能界別只不過是擴大政治的特權階級,令特權階級更難以去除,令將來特首選舉提名的門檻更不合理。談及提名,我想引述一份文件,這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6年第一千五百一十次會議上對提名的一段意見,原文是英文,我要用英文讀出來:“The right of persons to stand for election should not be limited unreasonably by requiring candidates to be members of parties or of specific parties. If a candidate is required to have a minimum number of supporters for nomination this requirement should be reasonable and not act as a barrier to candidacy.”(譯文:「參選權利不得以候選人須為黨派或某黨派成員身份而受到不合理限制。假如候選人須按規定獲得一最低數目的支持者支持方能取得候選資格,則有關規定須合理且不能構成障礙。」)所以,關於提名的事宜,主席,希望局長明白,雖然人權公約中沒有清晰列明,但人權委員會的立場和意見是非常清楚的。不過,剛才局長也很有趣,當他可以借光的時候便引述人權公約,不能借光的時候則引述《基本法》,但根據《基本法》,通過香港的法律實施人權公約對我們的保障,香港的法律便是由行政機關提出,由立法會通過,議事廳內所有人都有責任確保香港的制度是合乎人權公約給予我們保護的標準,我們每一個人都不能卸責,局長,也不准「賴貓」。多謝主席。
立法會大會
2012年政制發展的公眾諮詢
日期:2009年5月27日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吳靄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本會要求當行政長官按施政報告中的承諾,就改革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辦法草擬方案,以便於今年初進行公眾諮詢時,行政長官會清楚表明取消功能界別議席,並會確保所提出的方案達致:
(一) 就行政長官選舉辦法而言,一個公開及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提名程序;及
(二) 就立法會選舉而言,取消功能界別議席,以及是普及而平等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選舉。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石禮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譯文)
在「改革」之後加上「2012年」;在「今年」之後刪除「初」,並以「上半年」代替;在「表明」之後刪除「取消功能界別議席,並」;在「提出的方案」之後刪除「達致」,並以「有助於達致推動民主的目標,同時」代替;在「(一)就」之後加上「落實」;在「;及」之前刪除「選舉辦法而言,一個公開及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提名程序」,並以「普選,須在2017年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成立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名候選人,由全體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以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代替;在「(二)就」之後加上「落實」;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選舉而言,取消功能界別議席,以及是普及而平等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選舉」,並以「普選,須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循序漸進發展民主,在2020年由普選產生全部立法會議員,以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代替。
(ii)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譯文)
在「表明」之後加上「一次過」;及在「功能界別議席,並」之前加上「所有」。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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