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蘭議員:主席,現在提出這項法例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我們要落實一項國際責任,亦因為中央簽署了一些有關生物多樣性的公約及國際議定書,均須在香港落實,所以提出這項條例草案。但是,正如余若薇議員剛才所說,我們近年有很多國際責任均須透過立法才可在本港實施,所以我們希望能夠發展一個慣例。就這項條例草案而言,除詳題與過往一些落實國際責任的法例有分別外,附表也有分別,舉例而言,在現時這項法例中,我們並沒有把《議定書》及《公約》列於附表,以供參閱,以致如果大家要看看這法例是否百分之一百落實《公約》,還是超出《公約》規定的範圍時,便須到處找資料,或參考這些議定書及國際協議才可。但是,我們以往就審議一些管制化學武器的條例草案時,曾把整項國際協議放進附表中,以方便日後受影響的人或其法律代表查閱。
此外,至於我們這些國際責任,何時應以立法方式落實,何時可以行政措施落實,均值得律政署及法律界共同作透徹的檢討,但很不幸,直至現在,這些檢討或慣例仍未制訂,我在此首先提出我的基本關注。
接着,我想談談這項條例草案的內容。這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管制經基因改造的植物,以防向環境釋出經改造的基因,以致影響周遭環境的生態。制定這項法例是有道理的,因為我們年前在香港中文大學曾試驗在沒有妥善圍封的情況下種植一些基因改造的水稻。這項試驗當然對消除饑荒、糧荒十分有用,但這些科技會導致一些不可預知的後果,現時由於仍然處於試驗階段,如果經基因改造的因素向周遭環境釋出,將來會引致甚麼問題,我們是不知道的。所以,這項法例是要控制經基因改造的因素,不能影響周遭的生態,對於這立法原意,我們是贊同的。
但是,同一項法例,卻可管制兩類人,除學術研究機構或以生物科技謀取暴利的大企業外,這法例原來也會規管在鄉間隨便把木瓜種子撒在地上,種木瓜供自己食用的婆婆;而這些原來經基因改造的木瓜種子,在香港已相當普遍。主席,我也曾種植過,是很容易栽種的,亦很快有收成,是完全無須任何技術,只須把木瓜核撒在屋子附近的泥土,一年後便有木瓜吃,這完全是很難控制的。
但是,同一項法例,除規管大企業外,便正正也規管了這些在空閒時以此為嗜好,或以此幫補生計而在自己屋子附近種植的婆婆。所以,同一項條例,其實會影響到兩種很不同的行為和目標,當中更會出現很多問題。試舉一個例子,在條例草案第8條要求種植經基因改造植物的人向當局提交申請,當中須說明其風險評估,而當中有些名稱,我在此讀出來,看看懂得中文的人能否明白⎯⎯這些包括「受體生物體」、「親本生物體」、「供體生物體」、「媒體」、「宿主範圍」。這些字雖然很簡單,但當普通市民看到這項法例的中文或英文本時,他們會感到很費解。可是,在屋子附近栽種木瓜樹的婆婆,卻要填寫這份申請表,這對她而言,其實是很困難的。
所以,主席,在審議的過程中,我們要求當局擬備這類申請表的範本,讓居民只須填上個人資料及植物的種植地點便可。再者,當木瓜這種普遍而經完全基因改造的植物已在香港非常普及,長遠而言,這些植物應該納入獲豁免的附表內,我希望這份豁免附表能盡快制訂,以免騷擾或影響一般以栽種木瓜樹為嗜好的居民。
這法例其實亦針對官方及企業之間的商討及對話的法律框架,卻並無因應公眾對基因改造可能帶來的種種關注,作出相應的措施。又例如,當署長批准在香港種植基因改造的植物時,一般的居民及關注團體並沒有機會向署長提出上訴,也沒有機會表示要否決這項批准,而只有申請的團體可在收到當局發給的文件後,因應各種批准或不批准的理由、各種限制,以及要求的補救措施,提出上訴。所以,我們覺得這是不足的,這項條例其實是虛應一個國際責任,並非真正達到阻止基因改造成分影響生態目的的措施,這是非常可惜的。
此外,署長可以就種植基因改造植物施加限制,例如說明一些很明確的設施,要求作很妥善的圍封,甚至在土地之下加設一層防滲漏的設施,以防這些因子透過泥土影響周遭的生態。所以,當一項申請遭否決時⎯⎯當然是很大件事才會遭否決,如果沒有問題是不會被否決的⎯⎯這些否決的原因,其實應讓公眾知悉,這些資料也應公布。但是,不幸的是,條例草案表明,當某項申請被否決時,否決的原因是會保密的。在我們的質詢下,局方解釋,是因為這方面關乎一些科研知識的產權及商業秘密,一旦披露,會影響申請人的權益。
然而,公眾的權益又如何呢?再者,由於香港沒有制定檔案法,這些載有否決申請原因的資料和檔案,可能會因公務員在缺乏地方存放的簡單理由下而遭銷毀。所以,我們在審議過程中已提出這點,亦請局長在稍後的發言中,確保這些檔案和資料不會被銷毀。為甚麼要保存這些檔案呢?舉例而言,如果今天某項申請遭否決,而他日再提出來的時候,申請人作了多少改善?申請人因應當時被否決的原因,又作了多少補救?因此,今天否決的原因,便須予記錄,以供日後審批的參考。但是,不幸的是,在現時的體制中,並未制定檔案法,所以我們只能提出一個最低限度的要求,便是請局長在今天的發言中作出保證,儘管這個保證其實仍不是太妥當的。
所以,主席,我在此亦要順帶提出一點,香港實在急須制定一套檔案法,明正言順地作出規管,確保在公務員體制內,某些資料和檔案獲得保存,令這些知識成為公共資產,甚至將來可供公眾查閱。
主席,今次條例草案的審議,其實是一個很開心的過程,因為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官員很盡責,對科技亦有很深刻的認識。所以,我們在審議時,也學懂很多生物方面的知識,譬如我剛才讀出的「供體」、「載體」及「母體」等詞,我現在已懂得,如果稍後有朋友不知道,我可以協助解釋。然而,這批負責技術科研的官員對某些立法原則確實不太熟悉,他們往往要求獲賦予過大的權力,而這些權力是並不恰當的,余若薇議員剛才已就此舉出一個例子。
此外,我想談談另一立法原則,條例在這方面也是很荒誕的,例如在條例正式生效前提供一個過渡期,要求種植者通知當局,其種植的基因改造植物的情況。但是,不通知也不會受懲處,如果沒有懲處,當局又如何勒令公眾履行這個責任呢?在我們追問下,官員才回答,這只是勸諭而已。既然是勸諭,又何須寫進法律的條文中呢?
主席,我並沒有理由責備負責生物科研的官員,但律政署作為法律草擬的專業團隊,應盡責任為負責生物科研的官員提供立法方面的專業知識,因為如果我們萬一走漏眼,這項法例便會成為先例,以致任何政府對市民的勸諭,均可寫進法例中,這將會變得非常怪誕。所以,我請律政署在草擬這些表面看來無甚爭拗的條例草案時,也不能掉以輕心,應該把當中的立法原則,如何達致公權與政府權力之間的平衡,詳細地向技術官員解釋。
此外,我不厭其煩地要確認,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官員在這立法過程中對我們的幫助及合作的態度,我們提出了很多修改法例的建議,而這些建議均立即獲得回應,並且在下一個會議上立即提交條例草案的修訂文本,使整項審議工作加倍暢順,我希望把這方面記錄在案,我亦希望其他部門的官員能夠參考這個良好的做法,將來在審議其他法例時,也採取這種做法。
多謝主席。
立法會大會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草案》二讀
日期: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室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草案》: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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