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蘭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持雙重標準,一方面規定個別擁有人聘請獲授權人士核證更換窗戶工程,另一方面該項規定卻不適用於所涵蓋的樓面面積少於500平方米的主要裝修工程。
此外,何秀蘭議員亦關注到擁有人或可透過分判或分拆合約以規避有關門檻。於是作出以下詢問:
(a) 基於公眾安全的理由,當局對更換窗戶工程訂立較嚴格的規定;
(b) 由於長遠可節省電費,擁有人應有誘因改善其建築物的能源效益。唯一的關注是擁有人或須聘請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核證有關工程和申請遵行規定表格;及
(c) 根據條例草案附表3,若在12個月內同一系列的主要裝修工程所涵蓋的總樓面面積合計不少於500平方米,該等主要裝修工程亦須符合《能源效益守則》的規定。
政府回應指當局須考慮降低主要裝修工程的門檻,以防止透過分判規避規管制度的情況。
何秀蘭議員又詢問,進行涉及增設或更換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的主要組件的裝修工程會帶來甚麼影響:
(a) 就電路而言,400安培或以上的額定值相當於有8個中型住宅單位的樓層的電力供應量;及
(b) 就單式組裝空調機或冷水機而言,350千瓦或以上的冷卻或供暖額定值相當於50個家庭的空調機的總額定值(假設每個家庭有兩部1.5匹馬力的空調機)。
而局方未有回應。
最後,何秀蘭議員問及與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有關的主要裝修工程涉及的範圍。
政府當局解釋,增設及更換一部升降機、自動梯或行人輸送帶的電機驅動系統及機械驅動系統會歸類為主要裝修工程。會後當局須提供文件,述明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預期在該4個訂明類別的屋宇裝備裝置方面有何改變/改善之處。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委員會
日期:2010年2月26日
時間:下午3時30分
地點: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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