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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重新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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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議員: 主席, 我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主席,我提出的此項議案是在眾多議案中最決絕和最徹底的,便是 廢除此《公告》。其實,這是情不得已,正好顯示行政及立法兩者合作 模式之間的一個缺失。在2009年暑假前,局長到事務委員會提出會以一 個公告的形式, 將強制拍賣(“強拍”)的門檻由九成降至八成。當時, 我 們已經知道所採取的方法是“先訂立後審議”。在事務委員會上,大家已 經很擔心,因為大家知道《公告》的立法程序雖然最簡單利落,但《公 告》背後對民生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

因此,我們在事務委員會上已經向局長提出,請她在《公告》刊憲 前,應該跟社會和議員作更好的溝通,希望《公告》能納入大家的意見, 讓此制度所造成的負面效果可以減至最低,讓大家能夠尋求一個公平的 制度來幫助少數的業主。但是,不幸地,由2009年暑假至現在,大家仍 然未能達成共識, 結果現時此強制門檻由九成放寬至八成, 仍然以“先 訂立後審議”的方法進行。其實, 這是行政機關盡取主體法例所賦予的 最大空間和最大權力, 然後以最快的時間通過此項影響深遠的立法修訂。

代理主席,我在星期一早上聽到局長在香港電台的“千禧年代”接受 1小時的訪問。在1小時內,她很詳細地解釋其政策及立場,但當中某些 立場令我們很擔心。局長提出“三不”:不修訂、不撤回、不重提。對於 首兩個“不” ⎯⎯ 不修訂和不撤回, 我可以理解, 雖然大家意見不同, 我可以理解局長作為一位問責官員、一位推動政策的主要官員,她定要 為自己的政策立場做到最多, 但我認為“不重提”便是官員的一個缺失。

大家推動一項公共政策,不是為了維護管治威權,也不是為了一口 氣。如果議員的修訂或廢除的議案能夠獲得通過,我相信局長有責任盡 快重提此項修訂,並且應該修訂主體法例。當然,今天這些議案,我相 信會全軍覆沒,因為在這個議會組成,在這麼多功能界別的議員支持政 府下,我相信沒有一項議案會獲得通過。但是,局長的強硬態度其實近 乎一個要脅。她說如果今天甚麼也不能通過,或今天廢除《公告》的話, 她便不會重提這項立法建議。其實, 這與她推銷此項政策是自相矛盾 的,因為局長聲稱要改善現時的樓宇安全便要盡快立法。既然要盡快立 法的話,如果大家在此不能達成共識,她便有責任盡快再將這件事提交 立法會。但是,如果今天能夠令政府撤回已刊憲的《公告》,而她在任 內便不提的話,我覺得這是要脅的說話,是意氣的說話,希望局長稍後可以反省。

代理主席,今天所有有關修訂的議案,我相信也有機會提出,因為 我這項議案是第一項表決的,而我不認為它能夠通過。故此,我希望在 稍後的合併辯論,大家能夠分工合作,在政策上就不同角度進行較深入的討論。

代理主席,當局提出此項立法建議時,它給我們的政策目標是:第 一,為了更好地處理樓宇安全,讓一些失修的樓宇可以加快重建;第二, 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其實,在1999年通過這項強拍的法例時,我們支持 的部分原因是在一些只有少數單位的樓宇中,一位業主已可以擁有超過 一成或某個百分比的業權,而當這些業主移民或去世,遍尋不獲或業權 不清時,用一項法例的方式來把樓宇進行強拍,這是大家接受的。但是, 今天當我們把門檻由九成放寬至八成時,第一要檢討此項法例生效後實 施的情況,究竟是否已經達到維修樓宇安全的目標,以及能否真正達到 改善居民生活的目標? 從過去眾多例子,我們看得到拿出來拍賣的,大 部分是貴價地段的樓宇,是重建後有巨大商業利益的樓宇,真正在舊區 失修、業主沒有錢進行維修的樓宇,是不會得到發展商垂青的。所以, 這項政策目標是無法達到的。

當局表示,放寬後可以吸引業界利用私人企業的資金參加重建,這 在某程度上是確切的,因為市區重建局和政府也不能夠在市場上有很多 的參與。但是,當我們一旦說要吸引私人發展商時,這便會涉及界外利 益。如果有界外利益時,這件事會異化,但我們同時卻利用法例來讓業 界有更鬆動的強拍門檻。在這方面,我們須非常小心,當我們利用法例 來強拍時,當中一定要有很強的公眾利益理由。如果公眾利益的理由淡 薄時, 我們也須小心謹慎行事。

代理主席,無論在小組委員會成立之前或之後,我們其實也很希望 與局長溝通,以完善該機制,但很可惜,當局的態度一直非常強硬,所 以我今天才會提出廢除《公告》的議案。代理主席,整件事本來是發展 商與小業主之間的權益之爭,可是,在現階段竟然被當局推到成為小業 主之間的權益之爭。其實,我亦想在此提出,我希望當局不要經常用分 化社會的手段來行事,本來,進行強拍,最後受損的是小業主,無論是 九成或八成,我們也實在須檢討這項機制,找出一個公平機制,最後, 令少數業主得到一個合理的價錢。這些少數業主的對手,其實是購買了 大部分業權的發展商。今天,我們竟然看到當局可以鼓動這些急着售樓 的小業主,與其他少數業主之間的互相分化,這是令人感到非常遺憾的。

局長亦告訴我們,她其實已做了很多民調,大部分業主都贊成放寬門檻。可是,我在此要舉出寶翠園的例子。寶翠園是在強拍法例生效前 進行,它是公務員的合作社,當時發展商向它購買業權,是以“呎換呎” 的方式,並在重建期間負責業主的租住問題,提供租金補助。所以,我 們看到寶翠園的重建,完全沒有爭議,是非常順暢的。我們看到當有集 體談判時,所有業主的權益其實也增加,當然,發展商的利益會減少, 但我們所說的是私產權之間的買賣, 我們應該容許集體談判的進行。

因此,當局長進行民調,說樓宇這麼殘破,業主是否希望盡快出售、 是否希望放寬門檻,讓業主得到一筆錢來換取其他較理想的樓宇時,這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沒有其他選擇,資料也不足。進行民調或電話 調查的最不足之處,是在一個簡單的問題及資料不足的情況下,業主在僅有選擇之下從壞及不太壞之間取捨而已。我們為何不發放足夠資料, 告訴市民原來可以有集體談判的途徑, 可以由業主參與重新發展的途徑, 讓大家一起做呢? 小業主當然也須負擔風險, 但當我們有集體談判、參與發展及“樓換樓”時,大家可以商議一個平等的機制。但是,民 調並沒有提到這項選擇,而在小組委員會審議時,副秘書長袁民忠先生 告訴我們, 政府不可以強制商界及業主合作, 不應該干預這些商業行 為。這亦是自相矛盾,我們不可以用法例要求發展商與小業主談判,可 是,我們卻可以用法例讓發展商申請強拍、強制買賣,這完全是不合邏 輯、自相矛盾的。

因此,代理主席,現時這樣放寬推行這項政策時,其實是傾斜向發 展商、傾斜向財團,但竟然被政府包裝成為八成業主與兩成業主之間的 權益分化,包裝成為不願意賣樓的小業主,便是“釘王”及有損公益,這 是很可怕的。因為當政府發動輿論機器分化社會時,政府今天可以做這 件事, 他日的分化也可以在我們的其他法制中進行。

代理主席,除了私人利益外,這項強拍亦關乎整體城規的問題,當 我們尚未檢討分區發展總綱圖,仍未有效限制重建建築物的體積、高度 及對環境影響,以及尚未限制發展商用盡地積比率時,便馬上放寬,其 實是會帶來城規的災難。我在此不厭其煩地說,申訴專員曾在2005年及 2006年期間發表報告,譴責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溝通,令中西區、半山的 重建及發展用盡所有地積比率,因而令當區的道路網絡完全不能承受在 重建後所帶來的交通流量。在這種情況下重建後,發展商可以取得第一 筆利益,可是,之後的代價便由當區居民及有份付貴價購買單位的居民 來負擔。當局經常說城規是另一個範圍,不屬於這個範疇,但施政管治 是整體的,並非分割的。當局在掌握很多資料時,便有責任採取預防措 施, 令立法建議帶來的城規災難可以避免, 可以及早預防。

因此,代理主席,我們希望當局今天真的可以臨崖勒馬,自行撤回 《公告》,然後諮詢社會大眾,討論如何預防這些問題,再提交立法會, 便會得到社會和立法會的支持, 這是更好的方法。謝謝代理主席。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0年3月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0年圖書館指定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22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 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0年4月21日的會議。

何秀蘭議員提出的議案:
議決將於2010年1月2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土地(為重新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 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 年第6 號法律公告) 廢除

立法會大會
《土地(為重新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

日期: 2010年3月17日
時間: 上午11時
地點: 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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