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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大會-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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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議員:這項守則是因應聯合國1373號決議,香港在落實國際責任而訂立反恐的法例時而須訂立的,以實施《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稱「主體條例」)。近月,這也不是第一項提交立法會通過的附屬法例,較早前也有一些法院的規則已獲通過,我們看到這項主體條例是會慢慢落實的,所以,我們對這些附屬法例也非常關注。

儘管我們知道現時要再推翻主體條例非常困難⎯⎯因為憲制的問題,立法會是很難提出修訂的⎯⎯但在擬定這些附屬法例時,我們仍希望盡量小心,不要讓執法機關有超出主體條例賦予它的權力。這項守則的諮詢過程尚算可以接受,因為例如香港人權監察和其他團體就這項守則的訂立提出了很多意見,並獲得接納。在第一輪和第二輪諮詢所提出的事項,當局也可以接納,我們對此是表示歡迎的。這些意見包括針對不同語言的少數族裔,甚或是一些有聽障或視障而被邀請會面的人士在溝通方面的困難,當局同意讓這羣人在語言或溝通上得到適當的協助,使整個會面可以更順暢。最重要的是,使這羣被邀請會面的人的法律權利得到保障。

但是,這些修訂仍是不足夠的,我本人最關心的是刑事責任的年齡問題。在我們審議這些守則時,出席的政府官員一開始是完全不知道有年齡的上限或下限的,當我們問及年紀很小的小孩⎯⎯即四五歲、懂說話的小孩⎯⎯是否也可以透過第12A條的程序向法庭申請命令,邀請他們到警署接受問話或會面的時候,出席的官員是不知所措的。他讓我們理解到,他根本不覺得四五歲的小孩是不應被邀請到警署會面的。直至第二次會議時,當局才告訴我們,他們其實也知道刑事責任的年齡問題原來是存在的。

我們也知道,以往的刑事責任年齡真的很小,7歲以上便要負上刑事責任,幸而在2000年至2004年那一屆的立法會作出了修訂,把年齡提高至10歲。大家也記得,當時的爭議是很大的,因為立法會不同的黨派也希望刑事責任年齡可以高於10歲,而我也記得自由黨的劉健儀議員更希望提高至12歲,這是出於保護兒童的角度。

現時,不幸地,我們不可以修訂刑事責任的年齡,所以在實施這個程序時,當局仍可以向10歲以上的兒童發出法庭的命令,邀請他會面。雖然當局說有關會面已盡量對兒童友善,有茶點時間,即像幼稚園般,有休息時間,但對兒童來說,壓力始終很大。我們也知道,當局根據第12A條邀請一些人到警署會面,背後的原因其實很簡單,便是懷疑某些人有犯罪行為,不過未夠證據對他提出起訴,所以不能依循一般的程序,而要依靠第12A條向法庭申請命令,邀請他會面。這些兒童甚至可以是被警方懷疑的人的子女,當局也可以透過第12A條的程序請他到警署商談,這對兒童是很不公平的,也會傷害他們。

局長剛才說,因為這情況並不是一般的青少年罪行,所以他們會考慮採取檢控以外的方法來處理違反第12A條的兒童,那麼我想問,他們會用甚麼方法?又是警司警誡嗎?他們還有甚麼板斧呢?我們以往談及青少年罪行時,很多時候都說,現時的刑事程序對於幫助青少年罪犯更生,作用其實不大。我們以前也曾作出檢討,參考外國的做法,希望改善對青少年罪犯的更生和檢控程序,不要把一些初犯的青少年再推向邊緣,何況現時我們所談論的並非他們干犯偷竊、打架、高買、非禮等罪行。我們所談論的,只是這些兒童不想因應法庭的命令到警署指證一些他認識的人,那個人甚至可能是他們自己的父母親。所以,在這個程序中,如果把藐視法庭的法律責任施加於10歲至16歲的青少年身上,我認為是不恰當的。

主席,第二點是法律援助方面,這也是大家在最後一次會議時提出的。雖說在過程中不會使用有關資料來對會面的人提出起訴,但我們也很擔心被邀請會面的人,是否懂得分辨警方當時的提問是否恰當呢?他的法律權力有否得到保障呢?雖然局長說,被法庭命令邀請到警署會面的人,可以尋求當值律師的服務,但那是在會面之前進行的,如果那個人的法律知識不是那麼豐富的話,在會面前未必知道警方會提出甚麼問題。即使他之前有機會跟當值律師討論,但在警署真正會面時,卻未必懂得保障自己。他並不懂得分辨究竟警方的提問是否屬有權提問的範圍,抑或已超出範圍。因此,如果我們不可以向這些被邀請到警署會面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不理想的。

主席,整體而言,我們當時是因應九一一恐怖襲擊和聯合國1373號決議而快速地訂立這項主體條例。國際間很多政府當時也訂立了一些很嚴苛的條文,但它們也會逐漸作出檢討和放鬆。所以,整體來說,我希望當局盡快就着這項反恐法例,參考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最新情況,然後作出整體的檢討,以免我們經常因為這些突發的恐怖襲擊或需要,而不斷提供機會讓行政機關擴權,但在擴權後卻收不回來,這對整體社會並不理想。

多謝主席。

立法會大會
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日期: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由《2004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第12條加入的新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2A條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資料或提交材料的實務守則,應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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