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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大會-在香港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議決的制裁事宜的現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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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議員:這項主體法例是由臨時立法會(「臨立會」)在1997年7月16日很迅速地通過的。我嘗試翻查當天通過這項法例的相關會議紀錄,原來只有兩頁紙,當中最重要的是工商局局長說了一句話:她衷心感謝內務委員會同意免除恢復二讀辯論的一般通知期,會議的紀錄便是僅此而已。這項法例在一片贊成之聲中匆匆通過,這是令人感到極遺憾的,因為這項法例賦權行政長官無須經過立法會審議,便可以透過在憲報內刊登公告,訂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破壞法治的行為往往是從小處開始,從一些好像有非常強烈迫切需要的事情上做起,接着隨後的惡例便從第一次破壞而來。

我們以往向行政長官賦予這個權力,是為了落實《聯合國制裁條例》之下的一些國際責任,或雙邊協議之下的司法互助安排。但是,在我們最近審議最低工資的立法建議時,竟然發生同樣情況。在最低工資這個大家均十分關心的民生問題上,行政機關建議賦權行政長官在憲報內刊登公告訂立最低工資,但不容許立法會作出任何修訂,立法會只可作出否決。這便是為何我們這麼關心一旦立了一些壞規矩,即會影響到我們日後很多運作。行政機關往往會執着一個很有需要的情況,例如反恐或落實國際責任,獲取了這些權力,並在擴權之後,將之用於其他與香港人有直接關係的本地立法及其他民生議題之上。

主席,這種擴權其實是極為不必要的,因為並非一定要透過立法才可落實這些國際責任,還可以運用其他方法的,當然更沒有需要迴避立法會的審議。

所以,今次因臨立會1997年通過這項主體法例而帶來的後遺症,實在非常之大。但是,立法會現在可以做的真是少得可憐,我們唯一可以做的,便是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相關的條文文本,並希望藉着這個沒有法律效力的審議過程,令行政構關使用一些範本條文來落實這些國際責任。為何我們要求用範本條文呢?便是盡量避免行政機關繼續偏離這項主體法例向其所賦予的權力,又再次趁機擴權。但是,無論小組委員會如何努力要求使用範本條文,當局在最近一次訂立這些法例的時候,仍趁機做一些主體法例並沒有賦權它做的事。在我們最近審議的朝鮮修訂規例中,當局在檢取和禁制物品的程序中,又再一次走法律「罅」,趁機擴權,這是非常可惜的。

此外,主席,我很擔心訂立的這些法例,其實只是因應國際上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作妥協的產物,究竟有否實質效力呢?我舉一個例子,我們最近審議的朝鮮修訂規例,當中一個部分是要制裁在這些國家內推動決策的人員和其家屬入境,不准他們進入香港境內。但是,眾所周知,朝鮮領導人有直系親屬在澳門居住,究竟我們是否真的有禁止他們入境呢?我們是否有落實這些法例的精神呢?如果我們只是為了虛應國際責任,而訂立一些我們不會執行的法例,或這些法例根本達不到目標,其實是破壞了香港的法治精神。

謝謝主席。

立法會大會
休會待續議案-在香港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議決的制裁事宜的現行安排

日期:2010年7月8日(星期四)
時間:下午2時30分
地點:會議廳

吳靄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在香港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議決的制裁事宜的現行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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