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蘭議員:這項主體法例是由臨時立法會(“臨立會”)在1997年7月16 日很迅速地通過的。我嘗試翻查當天通過這項法例的相關會議紀錄,原 來只有兩頁紙,當中最重要的是工商局局長說了一句話:她衷心感謝內 務委員會同意免除恢復二讀辯論的一般通知期,會議的紀錄便是僅此而 已。這項法例在一片贊成之聲中匆匆通過,這是令人感到極遺憾的,因 為這項法例賦權行政長官無須經過立法會審議,便可以透過在憲報內刊 登公告,訂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破壞法治的行為往往是從小處 開始,從一些好像有非常強烈迫切需要的事情上做起,接着隨後的惡例 便從第一次破壞而來。
我們以往向行政長官賦予這個權力,是為了落實《聯合國制裁條例》 之下的一些國際責任,或雙邊協議之下的司法互助安排。但是,在我們 最近審議最低工資的立法建議時,竟然發生同樣情況。在最低工資這個 大家均十分關心的民生問題上,行政機關建議賦權行政長官在憲報內刊 登公告訂立最低工資,但不容許立法會作出任何修訂,立法會只可作出 否決。這便是為何我們這麼關心一旦立了一些壞規矩,即會影響到我們 日後很多運作。行政機關往往會執着一個很有需要的情況,例如反恐或 落實國際責任,獲取了這些權力,並在擴權之後,將之用於其他與香港 人有直接關係的本地立法及其他民生議題之上。
主席,這種擴權其實是極為不必要的,因為並非一定要透過立法才 可落實這些國際責任,還可以運用其他方法的,當然更沒有需要迴避立 法會的審議。
所以,今次因臨立會1997年通過這項主體法例而帶來的後遺症,實 在非常之大。但是,立法會現在可以做的真是少得可憐,我們唯一可以 做的,便是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相關的條文文本,並希望藉着這個沒有 法律效力的審議過程,令行政構關使用一些範本條文來落實這些國際責 任。為何我們要求用範本條文呢? 便是盡量避免行政機關繼續偏離這項 主體法例向其所賦予的權力,又再次趁機擴權。但是,無論小組委員會 如何努力要求使用範本條文,當局在最近一次訂立這些法例的時候,仍 趁機做一些主體法例並沒有賦權它做的事。在我們最近審議的朝鮮修訂 規例中,當局在檢取和禁制物品的程序中,又再一次走法律“罅”,趁機 擴權,這是非常可惜的。
此外,主席,我很擔心訂立的這些法例,其實只是因應國際上在聯 合國安全理事會所作妥協的產物, 究竟有否實質效力呢? 我舉一個例 子,我們最近審議的朝鮮修訂規例,當中一個部分是要制裁在這些國家 內推動決策的人員和其家屬入境,不准他們進入香港境內。但是,眾所 周知,朝鮮領導人有直系親屬在澳門居住,究竟我們是否真的有禁止他 們入境呢? 我們是否有落實這些法例的精神呢? 如果我們只是為了虛 應國際責任,而訂立一些我們不會執行的法例,或這些法例根本達不到 目標, 其實是破壞了香港的法治精神。
謝謝主席。
立法會大會
休會待續議案-在香港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議決的制裁事宜的現行安排
日期: 2010年7月8日(星期四)
時間: 下午2時30分
地點: 會議廳
吳靄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在香港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議決的制裁事宜的現行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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