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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大會-最低工資條例草案二讀:何秀蘭議員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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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議員:主席,我動議修正第15(4)條。主席,看回剛才的投票結果便知道,即使通過了區議會方案,也未必能有淡化的效果,因為大家也看到,剛才又是欠多少票數而無法通過。

說回第15(4)條,這其實是《最低工資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中第4部雜項下的一項條文。這項條文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修訂附表3,而附表3的內容很簡單,中文文本只有10個字,而英文文本則只有5個字。然而,這是整項《條例草案》最重要的部分。這個附表訂明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以透過在憲報刊登公告來制訂每小時工資額及生效日期。我們在立法會辯論了35小時,也是在辯論兩件事而已,便是工資水平和何時生效。雖然這個附表很小,而且又放在雜項當中,但其實這部分可以把我們至今用了35小時來辯論的《條例草案》中的14條條文,以及稍後那8條條文的「武功」全部廢除,因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是有至高無尚的權力,他一個人便可以向行政會議建議工資水平及何時生效。因此,如果我們不弄清楚這條文而把權力賦予特首的話,整項《條例草案》其實真的是可有可無。

說到《條例草案》第15條,真的要逐項來說。根據第15(1)條,特首獲賦予刊憲的權力,以公告來訂定附表3,這權力全部在於他,這也不要緊,但最可怕的是,第15(2)條指出,特首無須依照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建議,即是說他刊憲的內容,時薪也好,何時為生效日期也好,也不受委員會建議約束。因此,主席,我們剛才辯論了4小時40分鐘,討論「一年一檢」還是「兩年一檢」,其實真的是「廢廢哋」,因為做了那麼多事情,即使委員會作出任何推介也好,最後的決定也是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手上。

雖然行政長官會成立最低工資委員會,委任最多3位獨立學者,也有3名勞工代表,而大家剛才也辯論了4小時,討論應該是「一工會一票」還是三大工會各自推薦1名代表;此外,委員會亦有3位官員,所以,當中是要做很多工夫。儘管如此,就這個委員會來說,除了其成員是由特首揀選之外,原來它所作出的建議和推介,特首仍然是最後把關,因為他可以利用第15(4)條,連立法會修訂附屬法例的權力也剝奪。因此,整件事的實情是,不論有多少項條文,也不及第15條各款全部加起來的作用那麼大。

根據第15(4)條,如果立法會要修訂在憲報刊登的公告內的時薪或生效日期,便又有一些新的巧妙規定。立法會修訂附屬法例的權力,本來應該按照香港法例第1章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該條指出我們可以就這些先訂立後審議的法例,用28天的時間來審議。如果不足夠的話,便可以多順延21天,而立法會亦可以藉通過決議,訂定將該附屬法例修訂,修訂方式不限,但須符合訂立該附屬法例的權力。但是,現時第15(4)條卻加了一些新「花款」,訂明如果立法會要修訂這公告的話,便等同完全撤銷公告中所指明的最低工資的水平。如果我們要修訂生效日期,情況亦相同,即等同完全撤銷這個日期。客觀效果是怎樣呢?這即是說,立法會只能透過否決公告來阻止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削減工資。但是,如果認為薪酬加幅不足,對不起,這是無法修訂的;又或如果以維護經營成本為優先的議員嫌薪酬加幅過大而想減少一點,也是不可以的,也就是說沒有討論的餘地,訂立第15(4)條便等
於「玉石俱焚」。

在我們開始辯論之前,政府也曾發放消息,而局長這數天在辯論中也多次提到為何不讓立法會修訂,原因是政府覺得最低工資是應該以數據為基礎,潛台辭是立法會沒有數據,又是這舊調子,即是說立法會動輒把議題政治化。這其實真的是一種很不公平的說法。如果要以數據為基礎,便應該要在《條例草案》第15條中寫明,特首有責任依循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建議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最低工資水平及生效日期,因為理論上,最低工資委員會應該備存所有資料和數據。我們亦知道會有新的法例修訂,賦予政府統計處權力,向一些商戶收集數據。大家的理解是,這些數據和報告應該是公開的,最低限度也應該提交最低工資委員會。如果最低工資委員會在基於數據而所建議的推介和生效日期,特首原來也可以不聽的話,我們是否要問:行政長官是否本身在抽屉底有另一套數據呢?否則,如果我們真的相信他是以數據為基礎的話,為何我們又要接受他無須依從委員會的建議而自行提出另一個最低工資的水平和生效日期呢?

因此,這其實是很清楚的,不論有多少道理和數據,最終也不敵行政長官的權勢,而這些權勢是從何而來呢?說到底,便是由800人小圈子選舉委員會而來的,將來會增至1200人,而這個小圈子最大的效能是甚麼?便是用政治權力以鞏固經濟掠奪,情況便是這樣,而特首的決定其實並非林大輝議員所說的甚麼橫向、直向、交叉估算,因為他的數據理論上與最低工資委員會備有的數據,應該是一模一樣的。他另外的數據不是基於資料、數字的計算,而是政治的計算。但是,我們會問:為何這最低工資的制訂及生效日期,最後會由一個人的政治計算取代所有理據?為何一個人的政治計算可以阻止社會和議會的討論呢?其實,立法會也可以有數據的,第一當然是政府統計處的報告,這應該是公開讓社會及議會查閱的。如果立法會有權修訂,在修訂的討論過程中便可以迫使行政機關把所有尚未公開的數據通通拿出來,讓整個社會一起討論,而不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獨斷獨行。其實,公民社會中,包括商會、很多的智庫及關注團體,例如樂施會等,均進行了很多有用的調查,看看這些小商號的經營成本中有多少用於租金,有多少用於工資等。這些數據是可以一併發表的,屆時便可以有一個公開、公道的討論,一起商討如何訂立影響很多「打工仔女」的最低工資。

主席,接着,我要說說行政機關擴權的問題,第15(4)條的目的,其實是行政機關趁機擴大其權力。1997年後,這也不是第一次,最少有兩個例子,一個是在公務員減薪的法例中說明不准人控告政府,竟然可以如此霸道;另一例子是臨立會在1997年7月16日通過的《聯合國制裁條例》中給予行政長官立法權力,當他立法制定這些國際責任、雙邊協議時,不讓立法會修訂。其實,三權分立是一個很重要的民主元素。雖然現時行政長官不能由普選產生,立法會也不是全部由普選產生,但三權分立對香港是非常重要的。審議法例是立法會的職責,行政機關不應獨攬立法權力。最初是在規管向外國輸出炭疽菌、核武器、火箭、沙林毒氣、化學戰脫葉劑這些戰略物品方面,取去立法會審議法例及修訂法例的權力,將權力全部交給行政長官,但現在行政機關更多走一步,連民生議題的立法權也要攬到身上,這是非常危險的方向,因為慢慢地這裏鑽一個洞,那裏開一條罅,將會大大削弱立法會監察行政機關的權力。

其實,《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訂明很多香港法例的定義及程序,通則應該是在任何情況下也通用,但如果我們鑽了一個洞又一個洞,這些通則久而久之便不會再通用了,最少我們也見到這項《條例草案》中加入了一項例外的規定,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方向。因此,主席,我動議刪除第15(4)條,希望委員支持。

立法會大會
最低工資條例草案二讀
日期:2010年7月16日

何秀蘭議員的修正案
刪去第15條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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