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蘭議員:主席,我發言支持謝偉俊議員無經預告提出的議案,即終止就《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的議案再採取行動。根據《議事規則》第49B條,不論是第(1)或(1A)款所訂的罷免或譴責,最終可能導致議員被取消資格,後果非常嚴重,所以程序必須相當嚴謹。因此,提出的指控必須與取消議員資格相稱、合乎比例,有關程序才可開啟。
劉健儀議員所提議案的附表有兩項指控,第一是言論前後不一,誠信受公眾懷疑;第二是表示好感遭抗拒而將助理解僱,處事不公⎯⎯性騷擾的指控並沒有包括在內。但是,對於以上兩項指控,我並不認為是立法會應該展開調查的,因為它們不屬於立法會事務範圍。首先,如果要調查是否公平解僱,便是屬於勞工處勞資糾紛的範圍。如果解僱的前設是因為表示好感遭到抗拒,這情況便屬於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範圍,要審視當中有否觸犯《性別歧視條例》。至於是否因為示好或示愛不遂,這也只是兩位當事人和他們家庭的私事,更不屬於立法會的事務。在牽涉感情事項時,無論是出於情緒影響,或出於保護家人或涉及事件的各方面人士,以致出現前言不對後語,這情況與處理公共事務時言行不一是兩碼子事,輕重相當明顯。
至於涉事議員的行為舉措,以及他們如何處理私人事務,是否得到公眾認同,可以由市民在日後的選舉中決定。
今次是立法會首次引用《議事規則》第49B條行事,儘管我們每位都盡量謹慎行事,但在內務委員會(「內會」)會議上兩三個小時的討論,實在不能夠全面。所以,我們要一面進行,一面檢討,這是必要的。第49B條的精髓,是不能夠隨便基於匿名投訴或傳媒鋪天蓋地的報道,便開啟調查程序,因為這樣很容易會變成政治迫害的手段。所以,該條文要求提出議案的議員具名具姓,以個人身份承擔責任,這樣做是要對被指控的議員公道,因為如果指控不合理,公眾自然有判斷。但是,由內會主席以受託人身份提出議案,成為集體決定,便失去了承擔提控責任的意義。
主席,我在這裏也必須道歉,因為在內會第一次討論這事項時,我是有份舉手贊成由內會主席草擬議案字眼的37位議員之一。但是,經過反覆檢討,我其後在內會會議上提出澄清,請劉健儀議員確認這項議案應以個別議員身份,而非以受託的內會主席身份提出,因為如果這個先例一開,只是由內會主席⎯⎯一個不須負上政治責任的人,以這個身份提出議案,便有可能讓另有政治目的的議員得以迴避向公眾問責。所以,這個先例一定不能開。其後,劉健儀議員確認她願意負上相關的責任,而我亦尊重議員在第49B條下應有的權力。今天,我是在看過議案附表的字眼後,在這一刻,依循《議事規則》,提出或支持一項可無經預告而提出的議案,終止就第49B(1A)條繼續採取行動。
主席,事情發展至今,被解僱的助理單方面提供了一些資料,令甘乃威議員和民主黨處於被傳媒審訊的狀況。我很理解民主黨和甘乃威議員都很想有一個公開公正的調查,還他們一個公道。然而,根據第49B條開啟的調查,具有憲制性的意義,所以我基於議案附表的字眼內容,支持終止就第49B(1A)條繼續採取行動。
多謝主席。
立法會大會
甘乃威議員行為不檢議案
日期: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時間: 上午11時正
地點: 會議室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甘乃威議員行為不檢(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對其作出譴責。
甘乃威議員行為不檢的有關詳情如下所述:
(一) 甘乃威議員向傳媒發表的言論前後不一、有所隱瞞,使公眾對其誠信產生懷疑
傳媒於2009年10 月4日報道甘乃威議員因求愛不遂而解僱其女助理,而該女助理是他以公帑聘請協助其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的。甘乃威議員在他於同日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上:
(i)否認曾向該女助理示愛,亦沒有透露他曾向該女助理表示好感;及
(ii)否認因求愛不遂而解僱該女助理,並指出他是根據聘任合約,以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終止該女助理的聘任合約,但他並無提及他曾向該女助理表示好感。
然而,當其後有傳媒報道他確曾有向該女助理示愛後,甘議員才於2009年10 月6日一個電台節目中承認,他於2009年6月中,曾在一次與該女助理單獨會面時向她表示好感。
(二)甘乃威議員對被他評為整體工作表現良好的女助理表示好感遭抗拒後而將她解僱,處事不公
在2009年6月中,甘乃威議員向其女助理表示好感,其後甘議員察覺到該女助理對他有些抗拒。在2009年9月初至9月中,甘議員邀請該女助理外出用膳,亦遭她拒絕。其後甘議員在2009年9月24日即日終止該女助理的聘任合約,並無解釋解僱原因,但該女助理的整體工作表現被他評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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