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蘭議員贊同張文光議員的意見,認為政府當局應正式公布湯先生從公務員行列退休,以及其後以合約條款再度委任他為廉政專員。她們詢問政府當局為何沒有打算這樣做。她認為在憲報刊登公告如有助釋除公眾疑慮,政府當局應考慮這樣做。
署理行政署長回應時表示,湯顯明先生於2007年獲中央政府任命為廉政專員。湯先生當時仍是現職公務員,因此根據一貫做法,他是以借調形式獲安排出任該職位。湯先生於2009年7月達到公務員退休年齡,並從公務員行列退休,政府遂改以合約條款聘用他。署理行政署長表示,據政府當局所知,湯先生的任命並非基於其公務員的身份而作出,因此亦不會隨着他達到公務員退休年齡而終結。事實上,湯先生的任命已於2007年7月1日在憲報公布。是項任命須配合香港特區第三屆政府的任期,直至2012年6月30日才告完結。由於湯先生的任期尚未結束,政府當局認為並無必要純粹為了其聘用形式的變動而另行在憲報刊登公告。不過,鑒於委員對此感到關注,如日後出現類似情況,政府當局會考慮在憲報刊登公告。
何秀蘭議員關注到行政長官採用何種準則,決定由其作出推薦以供任命為廉政專員的適當人選。她強調就委任及再度委任廉政專員的事宜制訂清晰指引的重要性及需要,並詢問政府當局會否採取對於以往屬公務員編制一份子的廉政專員,當局不會在他的任期屆滿後將其調回公務員隊伍的政策,以確保廉政專員本着無所畏懼和公正不阿的精神履行其職能。
署理行政署長及廉政專員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a) 《基本法》訂明,廉政專員由行政長官推薦,並由中央政府任免。政府當局認為,廉政專員是以個人身份獲得委任,是在考慮個別人士的能力、專長及對公共服務的承擔之下,達到用人唯才的目的。現行的任命制度一直行之有效;
(b) 處事公正持平,是廉政專員必須具備的一項極之重要的條件。《基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廉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亦訂明,除行政長官外,廉政專員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轄。廉政專員須堅守處事公正持平的原則,完全獨立地處理和貪污相關的舉報,包括可能涉及立法會議員的指稱;
(c) 廉署執行處受到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監察。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官方成員組成,負責審查廉署所接獲的貪污舉報及所進行的調查,以確保有關投訴得到公平和公正的處理;及
(d) 廉政專員一職可由公務員、前公務員、退休公務員或非公務員人士出任。從公務員隊伍委任廉政專員人選是存在已久的做法,過往亦屢見不鮮。在過往13任廉政專員當中,有4位專員在出任署的職務時是退休公務員。
何秀蘭議員始終認為,政府當局應摒棄讓獲委任為廉政專員的公務員重返官僚架構的旋轉門制度,因為如批准以往屬公務員的廉政專員返回公務員
隊伍,可能會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涂謹申議員(副主席)表示湯先生不再是公務員隊伍的一份子,可能是中央政府決定是否繼續任命他為廉政專員的一項重要考慮因素。他詢問香港特區政府有否就湯先生的身份轉變向中央政府匯報。
署理行政署長回應時重申,湯顯明先生由行政長官提名,並於2007年7月獲中央政府任命為廉政專員。據政府所理解,湯先生的任命並非基於其公務員的身份而作出。因此,當局並無需要就湯先生從公務員行列退休一事向中央政府匯報。
何秀蘭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香港特區第四屆政府的廉政專員的任命安排,包括第四任行政長官提名委任人選時所採取的準則,以及所委任的廉政專員的任期。
保安事務委員會
廉政公署的人手狀況
日期:2010年1月5日(星期二)
時間:下午2時30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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