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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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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議員:這法例能加速減排,故此當然受歡迎,但立法方面的責任問題是需要分清楚的,個別業主和集體的責任該怎樣釐清?因為很多樓宇管理一定要分擔責任,這會產生很多爭端,當中牽涉到一些業主立案法團和商業大廈的小租戶,所以界線一定要訂清楚。另外,一些舊樓宇根本沒有業主立案法團,當局又如何界定公用部份的範圍呢?

新舊建築物方面,舊建築物是看能源表現裝置,主要是機電工程方面的,但新建築物除了看機電工程以外,會否同時看他的設計呢?即使大廈的機電工程方面做得好,它硬件方面也可令其浪費更多電力 (不通風, 不透光),法例的政策方向會否規管這方面的設計表現呢?能源表現方面又會否設有一個上限呢?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委員會
日期: 2010年1月28日
時間: 08:30am-10:30am
地點: 會議室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