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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發言 / 質詢

立法會大會-《2009年撥款條例草案》法案三讀:有關投訴警察課開支

何秀蘭議員:我發言支持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刪除撥作投訴警察課開支的款額。

最近,有一位演藝界人士在博鰲論壇說「中國人是要管的」。在某程度上,我是相當贊成的。然而,要管的中國人是指擁有權力的官員。平民百姓的層面已出現太多濫權的情況了,但我們對可行使權力的官員的監管卻遠遠不足。所以,中國人要管的,是政府的權力,因為現時所管是不足夠,因此一個有效的投訴機制是不可或缺的。

我記得1950、1960年代的香港前線警察是相當離譜的,例如他們光顧食肆或小販攤檔後不付錢,或在離開時要看到警帽內有錢才願走。這些基層貪污和濫權的情況是非常普遍的,亦反映了1967年的暴動是民怨沸騰所致的。它不僅是由政治勢力鼓動,亦非純粹工潮,也是普羅市民長期對政府抱有怨氣和不滿所引致的。因此,我請現時的特區政府注意,如果普羅市民日常與警察相處,大家在同一地方居住,並倚靠警察維持秩序的話,市民受屈但沒有一個有效的投訴機制時,民怨只會越積越深。如果我們沒有有效的機制,市民便會很有智慧地自行尋求解決方法。如果每一個人也試圖在機制以外自行尋求解決方法,社會便會由此而變得混亂。

所以,如果有人問香港是否很亂,答案是其實也相當亂的。現時局長也在席,有些公務員亂派名片,如果日後一些公務員離任或退休後—對不起,亂派名片的是問責局長—亂找工作,而我們的問責局長卻沒有好好把關,這真的會令香港的公共行政相當混亂。所以,現在要管,便要有一個獨立的投訴機制。但是,如果這個投訴機制並不獨立,那便是浪費金錢,亦缺乏公信力。當然,另一個導致大家希望改善投訴機制但卻要被動地刪減開支的原因,是涉及立法會的權力問題。我們既不能在財政預算案提出增加某個項目的開支,而且很多時候向行政機關提出改善建議亦不得要領,於是便惟有以這種方法告知行政機關和公眾,這個投訴機制是極不完善的。

主席,現時很多人也不願意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為甚麼呢?因為一旦投訴後,即使我們想在議會跟進,官員卻往往會說投訴警察課現已展開調查,為免妨礙調查,所以不作回應。投訴警察課逐漸變成了行政機關迴避議會監察的借口。讓我舉出一些很實際的例子,在2007年年底,喜帖街有15名示威人士被捕,並在警署內被集體脫去衣服搜身。為甚麼他們沒有即時投訴呢?便是為免調查工作無法展開,即使想在議會跟進也不能。關於這宗個案,政府亦承認處理不當,但大家當時特意不採用投訴警察課的投訴機制這個問題,是否很值得政府反省呢?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是有關性工作者的問題。我記得在2004年曾向李少光局長問及有關的投訴個案數字。李少光局長答稱性工作者沒有作出投訴,兩年內只有3宗。她們當然不會作出投訴,因為不但投訴無效,更會在事後製造很多受屈的情況,便是更頻密地被區內的警察騷擾。因此,她們都不願投訴。不過,社會自有公論,不論是保育人士、和平集會示威人士或受警察騷擾的性工作者,大家對警方的情況已越來越明白,當中確實存在警察濫權的情況。那麼,為何大家都不採用這個機制呢?明顯地,這個機制是值得大家檢討的。如果市民寧願控告政府或每每訴諸傳媒,其實便表示這個機制已失效。再者,如果大家寧願進行傳媒審判,訴諸公眾壓力,便表示這個機制對社會亦毫無幫助。警隊覺得受屈,因為大家利用傳媒進行審判,對他們有欠公道,但他們對社會和被濫權受屈的人更不公道。所以,我請局長必須很小心謹慎地檢討這個制度。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在新一年的開支是2,800萬元,加上投訴警察課的五千多萬元,合共7,800萬元,我請政府考慮成立一個擁有權力並獨立於警隊的調查機構。如果這兩項開支可以合併使用,我相信資源會更充裕。我希望這個獨立調查機制更能取得市民的信任,還社會和警隊一個公道。

多謝主席。

立法會大會
《2009年撥款條例草案》法案三讀-有關投訴警察課開支

日期:2009年4月22日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室

就「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議決為削減分目000而將總目122削減80,000,000元」的發言(有關投訴警察課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