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拍其實很適合收回那些因移民或過世而消失已久的業主的單位,
但假如業主還住在單位中,覺得情況不太公道,
但政府卻用這法例強拍單位,這是十分不妥的。
這些情況下,在強拍之先
政府實應先作出一些調解、仲裁,
這些能讓事情做得更好的步驟。
希望局方能在這方面有更詳細的資料,
或先收回這條附屬法例改回細則,
再交立法會審議。
至於城規方面,
這條法例本應是整個城市規劃、市建局重建的一小部分,
所以當局不應只著重這法例而忽略討論其他範疇。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
小組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日期:2010年2月19日(星期五)
時間:下午2時30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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