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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發言 / 質詢

重新檢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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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當時的討論
是因為僱主都要有一個緩衝期,
將新爭取回來的勞工權益,
例如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計算入成本之內,
所以才有這個折衷安排。

可是,到了現在,
強積金、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等的勞工權益
其實已經實施了一段很長、很長時間,
僱主亦已將這些勞工權益計算入成本之內。

局長要等待有甚麼界別的人、採取了甚麼行動後才肯進行檢討?
是否要由僱主提出來才會檢討?
抑或只要是由基層勞工提出來,便一定不會檢討呢?

立法會大會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日期: 2010年3月3日
時間: 上午11時
地點: 會議廳

李卓人議員問: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條規定,
某些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有關的款項
可從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中支付。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
每年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托人根據上述規定
分別向雇主或雇員支付款項的總額為何;

(二)是否知悉,自強積金計劃實施起至2009年年底,
核准受托人根據上述規定支付款項的累計總額為何;

及 (三)鑒於現時雇主可根據上述規定
向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托人提出申請,
從其雇員的強積金帳戶的累算權益中
可歸因於該雇主的供款的部分提取款項,
用作向該雇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政府會否重新檢討有關安排?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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