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爭議的條例若使用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做,當局應在刊憲前先與議員和業界討論,否則只有廿八日的時間,是遠遠不足的。
在今次的審議中有些細節是應該先繳交文本的,即使沒有,最基本也要拿出政策目標來討論,這樣做可以防止這條例像強拍條例一樣,因沒有足夠的討論時間,逼使議員投反對票。
衛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人體器官移植(上訴)規例 日期: 2010年3月8日時間:上午8時30分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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