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
設立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核查機制
日期: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時間: 上午11時正
地點: 會議室
黃宜弘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現時僱主未有途徑在聘用人員擔任與兒童有緊密接觸的職位時查核申請人過往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本會要求政府盡快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的建議,設立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核查機制,以加強保護兒童免受性侵害。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何秀蘭議員:
兒童權利是應該獲得社會盡力保障的,尤其是如果兒童受 到性侵犯,將會成為他一生的陰影。更甚的是,如果受到持續性侵犯的 話,將來長大成人之後,更有可能成為另一個性罪犯。所以,就今天提 出這項議題,我們應該很認真地討論,但我必須指出一點,我們不能用 行政代替立法。
竊聽便是一個好例子。竊聽是指調查罪行,便應賦予行政機關一種 權力, 但由於遲遲不立法, 終於經不起市民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的挑 戰,最後也要立法。不過,更糟糕的是要匆匆立法。因此,如果我們現在不嚴謹地循立法程序即時開展這項工作,由法例賦權行政機關行使其 應有權利的話, 這種急就章的行政權力是經不起司法覆核的考驗的。 有關建議表明不會強制要求查核,因為人手不足。我不知道現時不 想立法,是否又是由於人手不足,抑或依然是時間不夠,必須盡快推出。 然而,一旦推出後,雖說不是強制,但所有求職者也會被將來的準僱主 要求取得口頭或書面證明,以茲核實。
這需求是不會因現時不是強制而 有所減少的,因為不論是教學團體也好,是服務兒童的機構也好,它們 也要向公眾問責。校長既要面對家長團體的壓力,也要面對辦學團體的 要求,故此一定會在處理一眾求職者的申請時,要求查證。所以,請當 局不要說因人手不足而不做,因為需求是不會減少的。事實上,行政指 令一旦生效,所有離職教師便可能會要求他之前任教的學校校長,乾脆 在其離職證明多加一句,使之變成一份標準文件,用以證明他何時在該 校任教,而且沒有干犯任何性罪行。事實將來可能便是這樣的,那麼我 們何不考慮早日開啟立法程序,讓各項細節均能經過討論,從而得出一 條嚴謹的法例以規管這些細節呢?
剛才有議員提到,其實不單教育界,很多與兒童有接觸的行業亦可 能有需要作出查核。事實上,查核犯罪紀錄跟一些行業應有合比例的相 應措施, 例如投考紀律部隊便一定會被查核, 因為如果有犯罪紀錄的 話 ⎯⎯ 視乎所干犯的罪行是否非法泊車,但如果干犯其他刑事罪行, 一定不獲取錄。問題的癥結是,我們賦權甚麼人進行調查? 如何開啟有 關的機制? 哪些人可以接觸這些資料? 時限是多少? 我們是否容許更 生或“洗底”呢? 當局不是藉一個行政指令便能簡單地釋除的公眾疑 慮,尤其是我們上次研究竊聽的法例時,各位議員也關心,可以接觸這 些資料的公務人員可能會作出違規行為,例如利用這些資料進行勒索敲 詐, 那我們應如何規管呢? 是否單靠行政指令便可以解決問題呢? 所以,主席,我贊成保護兒童,但在保護兒童的權利和性罪犯更生 的權利之間,應有一個適當的平衡。我們是應該討論的,但我絕對不贊 成以行政指令代替立法程序。
到了立法時,我們便要討論其他政策,即更生政策的問題。有人認 為保護兒童權利一定凌駕更生政策,但我想指出一點,當我們完全拒絕 接納罪犯更生時,便其實是把他們趕上絕路,這樣他們重犯的機會將更 大。因此, 我們應根據他們所犯罪行的比例, 考慮是否讓他們“洗底”, 這是有必要討論的。
其實,對於所有曾經犯罪的人,社會也希望他們能夠更生。理論上, 一個囚禁的判刑,除了將該名罪犯和社會隔離外,還希望他在被囚期間 能夠思過。換言之,在他刑滿出獄時,社會是準備接受他改過自新的, 這包括一份他日後能夠賴以為生的工作。當然,社會將給予更生人士一 個試用期,而這個試用期會較普通人找工作所需的時間為長。因此,現 時建議連在職人士也要查核,我們感到很擔心,因為如果這些人經過了 接近3年才重新就業, 亦沒有再干犯性罪行, 但卻由於現時這項行政指 令要求查核,碰巧快將陞職而招人妒忌,以致有人希望盡快查核,以免 他阻礙其他人晉陞。他本來是有機會更生的,但卻因這項行政指令而再 度被社會邊緣化, 這是否我們想看到的情況呢?
所以,主席,保護兒童權利亦應有嚴謹的立法程序,所有細節也應 在立法程序中討論。 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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