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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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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議員建議當局其實可考慮採用「伴侶」作為「couple」的中文對應詞;並且把「同居關係」擬議定義的(a)段修改為「指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而未根據法例註冊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a) 「同居關係」的擬議定義準確地界定了擬納入經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涵蓋範圍的同居關係,不論有關同居者的性別為何。在「同居關係」的擬議定義中加入「作為情侶」一詞是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藉以反映經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所涵蓋的同居關係中的特別內涵本質;
(b) 有需要在經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下,就「同居關係」的擬議定義採用與「夫妻」關係的現行驗證標準大體上相若的資格準則。從「同居關係」的擬議定義刪去「作為情侶」一詞,或採用「伴侶」作為「couple」的中文對應詞,並未能明確宣告經修訂的《家庭暴力條例》並不涵蓋其他「親密關係」,例如同住的非常要好的朋友;及
(c) 出席2009年7月30日法案委員會會議的大部分團體都認為「同居關係」的擬議定義可以接受。



何秀蘭議員又建議把「同居關係」擬議定義的(a)段修改為「指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而未根據法例註冊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當局因應社會各界提出的關注而草擬「同居關係」的擬議定義。政府當局預期上述建議會遭強烈反對,原因是該建議使人顧慮到把同性同居關係等同「婚姻」、「配偶」或「夫妻」關係,或與之有任何關連。


《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日期:2009年10月23日
時間:早上10時45分
地點:會議室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