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議員建議在「同居關係」的擬議定義中加入「且不容他人介入」的字句,以消除涉及兩名以上人士的同居關係是否符合「同居關係」的擬議定義的不明確情況。梁議員提到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對其擬議修正案的意見
委員對梁美芬議員的擬議修正案表達以下意見
(a) 劉健儀議員不同意擬議修正案,因為「不容他人介入」的字句,是《婚姻條例》(第181章)第40條所指的婚姻的不可或缺部分,並不適用於同居關係。不論家庭暴力受害人是否處於多方/多重情侶同居關係,經修訂的條例都不應阻止他們尋求民事補救;及
(b) 湯家驊議員強烈反對擬議修正案,因為該修正案會使申請強制令的準則變得更嚴格,偏離了經修訂的《家庭暴力條例》的政策原意
政府當局反對梁美芬議員的擬議修正案。政府當局申明認同法律顧問的意見,即「同居關係」的擬議定義並不涵蓋涉及兩名以上人士的關係。政府當局並指出,梁議員的擬議修正案難免會收緊申請強制令的資格準則及收窄經修訂的《家庭暴力條例》的適用範圍。這有違條例草案擴大《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的政策和立法原意
委員普遍認為政府當局的解釋可以接受。梁美芬議員應自行決定是否提出其修正案
吳靄儀議員將會提出的修正案
政府當局反對吳議員的修正案。政府當局表示,整體來說,現時擬訂的條文(即「同居關係」擬議定義所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準確地界定擬納入經修訂的《家庭暴力條例》涵蓋範圍內的同居關係。擬訂的條文屬一項完整的概念,訂明「同居關係」擬議定義的「驗證標準」。法院會依循新訂第3B(2)條的指引應用驗證標準。在應用驗證標準時,不可把該標準的個別組成成分另行單獨處理。
政府當局察悉吳議員反對以「情侶」作為「asacouple」的中文對應詞的建議,並再次表明樂意考慮政府當局和法案委員會均接受的其他字眼,以反映條例草案建議的「同居關係」所包含的完整概念。然而,在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政府當局促請法案委員會接納條例草案的中文擬稿採用「情侶」作為「asacouple」的對應詞
委員要求政府當局和助理法律顧問在接獲吳靄儀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的用字後分別提供書面意見
《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日期:2009年11月17日
時間:08:30
地點:會議室A
19 weeks 5 days ago
24 weeks 4 days ago
25 weeks 2 days ago
25 weeks 2 days ago
26 weeks 18 hours ago
30 weeks 8 hours ago
42 weeks 3 days ago
43 weeks 6 days ago
44 weeks 11 hours ago
47 weeks 1 day a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