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蘭議員:主席,我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主席,我提出的此項議案是在眾多議案中最決絕和最徹底的,便是廢除此《公告》。其實,這是情不得已,正好顯示行政及立法兩者合作模式之間的一個缺失。在2009年暑假前,局長到事務委員會提出會以一個公告的形式,將強制拍賣(「強拍」)的門檻由九成降至八成。當時,我們已經知道所採取的方法是「先訂立後審議」。在事務委員會上,大家已經很擔心,因為大家知道《公告》的立法程序雖然最簡單利落,但《公告》背後對民生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
因此,我們在事務委員會上已經向局長提出,請她在《公告》刊憲前,應該跟社會和議員作更好的溝通,希望《公告》能納入大家的意見,讓此制度所造成的負面效果可以減至最低,讓大家能夠尋求一個公平的制度來幫助少數的業主。但是,不幸地,由2009年暑假至現在,大家仍然未能達成共識,結果現時此強制門檻由九成放寬至八成,仍然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法進行。其實,這是行政機關盡取主體法例所賦予的最大空間和最大權力,然後以最快的時間通過此項影響深遠的立法修訂。
代理主席,我在星期一早上聽到局長在香港電台的「千禧年代」接受1小時的訪問。在1小時內,她很詳細地解釋其政策及立場,但當中某些立場令我們很擔心。局長提出「三不」:不修訂、不撤回、不重提。對於首兩個「不」⎯⎯不修訂和不撤回,我可以理解,雖然大家意見不同,我可以理解局長作為一位問責官員、一位推動政策的主要官員,她定要為自己的政策立場做到最多,但我認為「不重提」便是官員的一個缺失。
大家推動一項公共政策,不是為了維護管治威權,也不是為了一口氣。如果議員的修訂或廢除的議案能夠獲得通過,我相信局長有責任盡快重提此項修訂,並且應該修訂主體法例。當然,今天這些議案,我相信會全軍覆沒,因為在這個議會組成,在這麼多功能界別的議員支持政府下,我相信沒有一項議案會獲得通過。但是,局長的強硬態度其實近乎一個要脅。她說如果今天甚麼也不能通過,或今天廢除《公告》的話,她便不會重提這項立法建議。其實,這與她推銷此項政策是自相矛盾的,因為局長聲稱要改善現時的樓宇安全便要盡快立法。既然要盡快立法的話,如果大家在此不能達成共識,她便有責任盡快再將這件事提交立法會。但是,如果今天能夠令政府撤回已刊憲的《公告》,而她在任內便不提的話,我覺得這是要脅的說話,是意氣的說話,希望局長稍後可以反省。
代理主席,今天所有有關修訂的議案,我相信也有機會提出,因為我這項議案是第一項表決的,而我不認為它能夠通過。故此,我希望在稍後的合併辯論,大家能夠分工合作,在政策上就不同角度進行較深入的討論。
代理主席,當局提出此項立法建議時,它給我們的政策目標是:第一,為了更好地處理樓宇安全,讓一些失修的樓宇可以加快重建;第二,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其實,在1999年通過這項強拍的法例時,我們支持的部分原因是在一些只有少數單位的樓宇中,一位業主已可以擁有超過一成或某個百分比的業權,而當這些業主移民或去世,遍尋不獲或業權不清時,用一項法例的方式來把樓宇進行強拍,這是大家接受的。但是,今天當我們把門檻由九成放寬至八成時,第一要檢討此項法例生效後實施的情況,究竟是否已經達到維修樓宇安全的目標,以及能否真正達到改善居民生活的目標?從過去眾多例子,我們看得到拿出來拍賣的,大部分是貴價地段的樓宇,是重建後有巨大商業利益的樓宇,真正在舊區失修、業主沒有錢進行維修的樓宇,是不會得到發展商垂青的。所以,這項政策目標是無法達到的。
當局表示,放寬後可以吸引業界利用私人企業的資金參加重建,這在某程度上是確切的,因為市區重建局和政府也不能夠在市場上有很多的參與。但是,當我們一旦說要吸引私人發展商時,這便會涉及界外利益。如果有界外利益時,這件事會異化,但我們同時卻利用法例來讓業界有更鬆動的強拍門檻。在這方面,我們須非常小心,當我們利用法例來強拍時,當中一定要有很強的公眾利益理由。如果公眾利益的理由淡薄時,我們也須小心謹慎行事。
代理主席,無論在小組委員會成立之前或之後,我們其實也很希望與局長溝通,以完善該機制,但很可惜,當局的態度一直非常強硬,所以我今天才會提出廢除《公告》的議案。代理主席,整件事本來是發展商與小業主之間的權益之爭,可是,在現階段竟然被當局推到成為小業主之間的權益之爭。其實,我亦想在此提出,我希望當局不要經常用分化社會的手段來行事,本來,進行強拍,最後受損的是小業主,無論是九成或八成,我們也實在須檢討這項機制,找出一個公平機制,最後,令少數業主得到一個合理的價錢。這些少數業主的對手,其實是購買了大部分業權的發展商。今天,我們竟然看到當局可以鼓動這些急着售樓的小業主,與其他少數業主之間的互相分化,這是令人感到非常遺憾的。
局長亦告訴我們,她其實已做了很多民調,大部分業主都贊成放寬門檻。可是,我在此要舉出寶翠園的例子。寶翠園是在強拍法例生效前進行,它是公務員的合作社,當時發展商向它購買業權,是以「呎換呎」的方式,並在重建期間負責業主的租住問題,提供租金補助。所以,我們看到寶翠園的重建,完全沒有爭議,是非常順暢的。我們看到當有集體談判時,所有業主的權益其實也增加,當然,發展商的利益會減少,但我們所說的是私產權之間的買賣,我們應該容許集體談判的進行。
因此,當局長進行民調,說樓宇這麼殘破,業主是否希望盡快出售、是否希望放寬門檻,讓業主得到一筆錢來換取其他較理想的樓宇時,這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沒有其他選擇,資料也不足。進行民調或電話調查的最不足之處,是在一個簡單的問題及資料不足的情況下,業主在僅有選擇之下從壞及不太壞之間取捨而已。我們為何不發放足夠資料,告訴市民原來可以有集體談判的途徑,可以由業主參與重新發展的途徑,讓大家一起做呢?小業主當然也須負擔風險,但當我們有集體談判、參與發展及「樓換樓」時,大家可以商議一個平等的機制。但是,民調並沒有提到這項選擇,而在小組委員會審議時,副秘書長袁民忠先生告訴我們,政府不可以強制商界及業主合作,不應該干預這些商業行為。這亦是自相矛盾,我們不可以用法例要求發展商與小業主談判,可是,我們卻可以用法例讓發展商申請強拍、強制買賣,這完全是不合邏輯、自相矛盾的。
因此,代理主席,現時這樣放寬推行這項政策時,其實是傾斜向發展商、傾斜向財團,但竟然被政府包裝成為八成業主與兩成業主之間的權益分化,包裝成為不願意賣樓的小業主,便是「釘王」及有損公益,這是很可怕的。因為當政府發動輿論機器分化社會時,政府今天可以做這件事,他日的分化也可以在我們的其他法制中進行。
代理主席,除了私人利益外,這項強拍亦關乎整體城規的問題,當我們尚未檢討分區發展總綱圖,仍未有效限制重建建築物的體積、高度及對環境影響,以及尚未限制發展商用盡地積比率時,便馬上放寬,其實是會帶來城規的災難。我在此不厭其煩地說,申訴專員曾在2005年及2006年期間發表報告,譴責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溝通,令中西區、半山的重建及發展用盡所有地積比率,因而令當區的道路網絡完全不能承受在重建後所帶來的交通流量。在這種情況下重建後,發展商可以取得第一筆利益,可是,之後的代價便由當區居民及有份付貴價購買單位的居民來負擔。當局經常說城規是另一個範圍,不屬於這個範疇,但施政管治是整體的,並非分割的。當局在掌握很多資料時,便有責任採取預防措施,令立法建議帶來的城規災難可以避免,可以及早預防。
因此,代理主席,我們希望當局今天真的可以臨崖勒馬,自行撤回《公告》,然後諮詢社會大眾,討論如何預防這些問題,再提交立法會,便會得到社會和立法會的支持,這是更好的方法。
謝謝代理主席。
立法會大會
《土地(為重新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
日期:2010年3月17日
時間:上午11時
地點:會議廳
何秀蘭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
「議決將於2010年1月2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土地(為重新發
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
2010年第6號法律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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