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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發言 / 質詢

立法會大會-積極執行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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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議員:代理主席,香港與內地融合,其實早已在民間及商界進行。在民間方面,我們有很多中港跨境家庭,他們的權益也未能得到解決;在商界方面,確實早於1970年代後期,「四人幫」好像尚未下台,大家便已前往內地營商。然而,不論是個人或商貿的權益方面,均未有足夠的法律保障。今次政府與廣東省政府簽訂「粵港合作框架協議」(「框架協議」),提出了很多政策性方向。可是,跟以前一樣,法律框架上的着墨非常少。在今次的協議上,雖然提出了多項政策,但對於那些方向、內容,市民所知道的細節實在不多。如果兩個政府屆時談妥了政策的落實,但當市民發覺他們的權益受損或想作出反對,很可能亦已太遲。

代理主席,在不少中港合作計劃中,其實是有「三不」的,便是市民不知情、不被諮詢,到事情發生時便不能反對。如果我們在這些中港融合對市民的生活、權利、自由這些息息相關的事務上,仍然堅持這種「三不」的態度來進行中港融合,特區政府便是沒有向市民問責,這是非常嚴重的失職。

我舉出一個很新鮮熱辣的例子。在5月24日,《經濟日報》報道,環境局局長邱騰華與內地進行討論,探討是否可以增加核能發電,以改變現時燃煤的發電方式,盡量減少因燃煤時產生的懸浮粒子,減少空氣污染。然而,在公開給市民的框架協議中,只有在第二章第三條「水電及能源基礎網絡」中有二十多字的相關內容,便是「支持增加向香港供應核電等清潔電能,逐步淘汰香港煤電機組」。然而,支持增加究竟是指興建新的核電廠,還是增加大亞灣的供電量撥給香港呢?香港人是不知道的。我們曾在5月24日的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邱騰華局長查詢,他只重複他所認為核電是清潔能源的見解。這當然是不是,回想1986年,切爾諾貝爾核電廠發生泄漏輻射事件,香港曾有100萬名市民聯署反對在大亞灣興建核電廠,因為大家均知道,核能發電是很危險,以及是很具爭議性的。很多其他國家在興建核電設施前,必定會事前進行大量公開討論,甚至是進行公投⎯⎯全民投票的公投,以決定是否要多建一兩座核能發電廠。台灣便曾就它們的第四座核能發電廠引發了很大規模的民間示威抗議,它們亦將在今年稍後時間是否在台東開闢儲存核廢料的地方進行公投,以全民直接民主的方法、全民投票的方法來解決。

可是,我們卻是靜悄悄的,只有二十多字有關的內容,而且更是查詢了也不獲答覆。其實,很多國際環境組織已經確認了,核能發電是很危險的︰第一,如果核廢料處理不當,是會對環境造成很長期的損害;第二,其輻射性對人體當然會有損害,很多居住於核能發電廠附近的孕婦的流產率特別高;人們腫瘤病變的病發率也特別高;罹患血癌病者亦有很高的數字。因此,如果我們在中港融合的過程中取巧,從中推行一些設施,但卻迴避在香港諮詢港人。這種中港融合其實便是為政府提供一條捷徑、彎位,這種融合對香港人的權益是有損害的。

此外,代理主席,除了核能發電方面香港人是並不知情外,在整個框架協議中,當中有很多政策方向其實均牽涉香港現時已經有一套法例所規管的。我們在推動粵港合作的過程中,我們要很小心地處理這些司法管轄權,否則便會大大損害香港的法治精神。例如「一地兩檢」,在我們討論高鐵撥款時,原來也還未達致共識的,那究竟是如何執法?是讓內地公安在港境越境執法,還是怎樣呢?到現時尚未有答案的;例如數碼電視是兩地可以合作的,但如果合作的話,廣播事務管理局對現時本地電子傳媒持牌人的要求,是否形同虛設呢?還是我們要因為兩地合作而要作出修訂,而修訂的方向又要怎樣進行呢?

此外,還有大家很喜歡討論的八達通及以一個流動電話網絡覆蓋兩地,來消減漫遊費用。然而,當中也牽涉大量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問題,亦涉及竊聽及監控的法制問題。如果這些法規、諮詢、討論是沒有香港人參與的,只是兩個政府之間的討論及在達致共識後便即時加諸於港人身上,這真的是政府很嚴重的失職。

此外,例如大家很關心的金融業,劉遵義校長倡議兩地交易所合併,但完全沒有提及證監會如何監管一些「造市」的行為、如何監管內幕交易、可否回到內地進行呢、銀監會的角色是怎樣的、金管局的角色是怎樣的,全部這些法制問題均沒有在此說明。然而,在整個框架協議中,談及法律的部分在哪裏呢?便是在第五章「營商環境之下」的第七條,也只是短短的8行。我計算過,加起來只有151個字,而且是放在一個如此次要的位置。放置於這個位置,即是說法律其實是為營商環境而設的,那麼,政府置普通市民一直受到法制保障的權利及自由於何地呢?

此外,代理主席,我們在5月14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中,曾向唐英年司長及林瑞麟局長提出這項質詢,可怕的是政務司司長其實不太清楚我的質詢,他還說兩地的法制應該在「一國兩制」之下保存。他完全不知道在協議第五章第七條第二款中,是會「按需要就加強雙方各領域合作提出立法建議」,將來可能是兩地同時均有提出立法建議的。當然,林局長很好,他即時把球接了過來,即時保證會保障香港人的權利及自由,會保障香港的法治精神。但是,保證只是會議上的說法,仍有待特區政府以行動來證實。我希望我們很快便會看到律政司司長在兩地的框架協議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有更清晰的角色。

代理主席,我最後要談談關於梁君彥議員對我這項修正案的修正。在我的修正案中,最重要的一句便是「必須諮詢香港市民」。然而,梁君彥議員那項修正案卻是「並諮詢有關業界及向公眾交代」,這是很清楚的,即是說不用諮詢公眾了。如果我理解錯了,請梁君彥議員稍後澄清。我們在此看得很清楚,大家是如何看待業界權益及公眾權益的問題。我是直選議員,我必定會視公眾利益為首要利益,很多政策及法規對香港普通市民的保障,是絕對有必要諮詢香港市民、諮詢公眾的。我不想在此所謂「妖魔化」功能界別議員,但我希望功能界別議員也看到,普通人的權益便是靠現時不能代表所有市民意願的立法會來維持。我希望功能界別的議員能把公眾利益放於業界利益之上,公眾的知情權及業界的知情權是同樣重要,甚至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我請大家反對梁君彥議員對我的修正案的修正。多謝代理主席。

立法會大會
積極執行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日期: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室

經何秀蘭議員修正的議案

為促進粵港兩地跨境合作,
粵港兩地政府在國家領導人見證下,簽署‘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確定兩地經濟社會共同發展方向,以及2010年的重點工作;就此,本會促請特區政府盡早在商議涉及兩地合作的政策或跨境工程項目之時,盡早公開相關的資料,並必須諮詢香港市民;當局為落實框架協議而制訂和執行框架協議的具體政策措施和相關的立法建議時,必須確保港人的人權自由不受侵害,以建設由香港金融體系為龍頭的金融合作區域,打造現代服務業基地,構建現代流通經濟圈,發展兼備區域環境保護體系的綠色優質生活圈,以及支援港資企業拓展內地市場。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註:何秀蘭議員的修正案以粗字體或刪除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