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蘭議員:主席,我發言就兩項修訂《議事規則》的建議提出反對,以下是我的論據。
今天的議會跟殖民地年代的議會已相去甚遠,對《議事規則》作出修訂亦非首次。隨着行政立法兩局在1992年、1993年間結束,《議事規則》曾作出很大程度的修訂。在1997年後,由於有更多來自基層的議員獲選進入議會,在衣着方面也不斷作出不同程度的放寬。但是,在修訂這項機構內部的規則時,有一個前提必須格外留意,便是讓議員擁有最大的議政空間。所以,馮檢基議員剛才提出的數個例子是正確的。有數個常設委員會因為須按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行事,故此委員會的主席擁有把議員趕離議事廳的自由,這當中有非常明確的分別。可是,在過去數次就《議事規則》作出修訂時,從來沒有提及要把議員逐出議事廳的權力賦予所有事務委員會的主席,這是我們從來沒有進行討論的建議。
從譚耀宗議員剛才的發言,我清楚知悉他提出的主要論據有二,第一是立法會整體形象受損,但立法會整體形象受損其實是有很多原因導致。個別議員或黨派衝擊《議事規則》可能是其中一個原因,這當然會令部分市民反感。然而,立法會無力監察行政機關,我們的權力受到諸多限制,亦有很多黨派的議員由最初譴責政府,發展至後來改變立場投支持票,其實亦是立法會整體形象受損的原因,對此我們又應如何處理?
另一論據是因為有議員衝擊《議事規則》,導致會議過程不暢順。但是,我不認為在修訂《議事規則》後可以令會議過程更暢順,如果有議員存心要衝擊既定規則,是否訂有制約他也會進行衝擊。正如剛才一些曾衝擊規則的議員所說,他們的目的是要撕破議會的畫皮,有沒有制約他們也要進行衝擊,如訂有制約的話,進行衝擊的誘因反而會更大,因為在已有規則以外又多添了一層皮。
主席,我認為讓事務委員會主席擁有暫停會議的權力已屬足夠。就修訂《議事規則》第45(1)條的建議,我亦有一些不吐不快的意見。對於讓主席有權就議員提出重複的論點或煩厭的論述而作出制裁和處理的會議規程,我有很大意見。理論上,議員應已在法案委員會就法案進行審慎和仔細的討論,因此當法案提交大會討論時,議長即主席你當然有權制止上述行為,這也是沒有辦法之中的辦法。但是,如把這項權力延伸至適用於事務委員會或法案委員會的議事工作,那便有很大問題。
關於煩厭的論述,為何議員有時要不斷重複提問?正是因為官員不肯作出回應。猶記當年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進行審議時,議員曾提出不少問題,葉劉淑儀議員是當時的保安局局長,她一直對這些問題避而不答,各位議員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惟有不厭其煩地提問。其實我們也感到非常煩厭,因為無論怎樣問也得不到答案。所以,如果讓這項權力適用於其他事務委員會,將會妨礙議員論政,是極不理想的做法。
此外,我曾於2004年至2008年間離開議會,但到了2008年重回議會時,卻發現有一項新的不成文規定,所造成的破壞性亦極大。有關規定是讓事務委員會把議員發言時間限制於5分鐘內,最多也只有7分鐘,有時甚至只得3分鐘。當闡述背景和理據已需要花費這麼多時間時,留給官員作答的機會真的不多。正因為設有時限,官員也就懂得和我們耍把戲,知道只要帶領議員在有關議題上團團轉,轉足5分鐘,便能夠避而不答。於是,此情況又引發另一惡性循環,那就是議員心想反正會被官員耍得團團轉,倒不如利用這5分鐘大肆責罵官員,好能一消他們的心頭之憤,也能代市民出一口氣。所以,這種限時議政的方法,其實無助議員進行理性的討論。
以前在事務委員會已有出現這種現象,官員明知議員最多只有兩小時時間,只要把花招耍足兩小時他便能脫身,所以便盡量以廢話敷衍了事。專責小組委員會由於只涉及單一議題,議員反而可專心作出跟進,迫使行政機關面對問題及務必將之解決。如在事務委員會議事方面背離這個原則,把議員的提問時間限制在5分鐘內,對議事質素可說是有害無益。因此,我特別藉此機會提出這一點,雖然這是不成文規定,但亦希望各事務委員會主席可視乎情況行事,在顧及讓議員有平等機會發言之餘,亦要預留充足時間,讓議員有充足時間就其觀點,尤其是一些基本和節骨眼的觀點進行討論。
主席,就《議事規則》第45(2)條關於行為不檢的規定,剛才有議員引述外國不少例子作出論證。我們先不要說外國議會是經一人一票的選舉產生,只要從事實出發,當可發現外國議會向議員採取趕離現場或制裁的行動時,均須由議長而非事務委員會實行。外地議會甚或會將問題交由特設的委員會處理,例如英國的Committee on Standardsand Privileges,便會交由經過獨立委任的專員進行調查及擬備報告,然後轉交委員會跟進,最後提交大會表決。當中訂有很嚴謹的規定,不會就這樣把權力賦予事務委員會了事。
其實,賦予暫停會議的權力已是非常足夠。今天我們需要在此處理這問題,誠屬不幸。我在希望保障議員有充足議政空間之餘,亦期望議員在衝擊《議事規則》時有個分寸,知所進退。正如剛才有些同事所說,除了《議事規則》之外,其實還有香港的法律,每一位議員在法律面前均屬平等。如出現人身襲擊的情況,有關議員必會受到制裁,只不過可在會議進行期間暫緩一刻。
但願各位同事一方面可擺脫規矩上的限制,另一方面亦知所節制。多謝主席。
立法會大會
譚耀宗議員動議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作出修訂
日期: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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