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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大會-《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實施2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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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蘭議員:主席,我發言支持劉慧卿議員的原議案。跟上次一樣,我反對黃宜弘議員的修正案,他提出要在《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框架下落實人權公約的保障。

主席,《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提及數條國際人權公約的保障。在1991年,港英政府通過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當中所寫的大概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內容。

但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留有一條尾巴,因為這項條文說明該等公約給予香港的保障是透過本地法例予以實施。但很矛盾的是,本地法例是由甚麼組織、甚麼機關通過的呢?便是由我們現在這個有一半成員是小圈子代表、不符合人權公約普選定義的立法會來通過。這些法例在先天上、結構上,不能夠妥善保障香港的人權。反而,這個不能夠公平代表香港人意願的立法會,會利用立法或不立法的過程,侵害人權。所以,我們要是把人權公約放在《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框架下落實,我們的保障便會大打折扣,權利亦會被出賣。

另一方面,《人權法》在1991年通過後,當時的港英政府承諾,會全盤檢討當時已經有的法例,看看當中有沒有抵觸《人權法》的條文,以便進行刪除或修訂。但是,非常可惜,這項工作一直沒有完成,從來只是在修訂現有法例的時候,才趁機做一下。

我們可以看到一項很古老的條例是完全抵觸了《人權法》給我們的保障,而現時正被食物環境衞生署濫用,這便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該條例禁制展覽及規定展覽要領牌。所展覽的是甚麼物品呢?便是書刊、手稿、照片或其他物品。如果要濫用該條例,議員想在街上展覽自己,都需要向當局申請牌照。

因應《人權法》給予我們的保障來修訂香港已有法例的工作,並沒有進行過。相反,在1997年後,我們在《公安條例》中加入了遊行集會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規定。這是人權的倒退,亦充分顯示出,如果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要透過本地法例的實施才可以取得人權公約的保障,是不會有全面的保障的。

當時政府表示,7天通知的要求很合理,而附加條件亦很簡單,政府不會亂來,一定會合情合理。但是,大家看看我們這位新「一哥」對今年七一遊行的附加條件,竟然不可以帶樂器上街。現在這位警務處處長已經是處於失去常性的瘋狂狀態。所以,政府是不可靠的。由1997年到現在,這麼短的時間,我們已經看到政府不斷地說謊話。

至於人權教育,靠這個政府做的話,真的是緣木求魚,因為政府連自己做的人權狀況普查都可以「爛尾」。其實,對整個香港來說,最有效、最令市民能夠入心的人權教育,很多時候是透過當局的苛政和警隊的濫權,以及透過現實生活來體現,這樣便會令市民明白。例如在喜帖街示威集會的15位年青朋友,他們在北角警署遭拘禁的時候,無緣、無故、無理,在沒有法理基礎下,被脫衣服搜身,並且部分人還要做出一些不堪的動作。最後經過傳媒報道、議會跟進,才可以改善到在警署內被脫衣服搜身的情況。在各方跟進後,脫衣服搜身的個案數字由原來的每個月300宗變為19宗,可見濫權的情況是多麼嚴重。主席,通過《人權法》後,20年來香港的人權曾經有進步,亦曾經有倒退。我聽梁國雄議員說過,他以前被人拉入警署⎯⎯當時是1997年前⎯⎯他被人用手銬鎖在椅上,11個小時沒有人理會他,也沒有人走過來問問他會否要求保釋,是否要去洗手間。有過這種被虐待經驗的人,便會很明白甚麼是警權太濫,為甚麼需要人民的監察。

在1996年的時候,劉慧卿議員和我曾躺在街上抗議,同樣被拉入警署,當時文明了一點,正常地錄口供,4小時後便把我們釋放出來。但是,現在的情況再次失控,有些人被拉入警署後會被警察打,警察一邊打他們,一邊說這些人襲警。但是,每一代的公民都各有奇招來挑戰警隊的濫權。

所以,最近新一代用「踢保」來迫警隊馬上交代他們究竟犯了甚麼條例,而不是用擔保外出來「兇」他們,這個策略是由政府的苛政、警隊的濫權迫出來的。

我在這裏警告政府,如果政府帶頭不守法,恃着有權,在這個不公義的議會裏有足夠的票數,便可以納入一些違反《基本法》所賦予香港人的保障的法例,最終市民便會不屑遵守政府的法例,屆時一個全方位的不合作運動便會開始。

立法會大會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實施20周年

日期:2011年6月30日星期四
時間:上午9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106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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